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曾雅青 实习生 宋家硕 通讯员 蔡蕾
当侵害人格权的行为正在进行或即将发生,权利人该怎么办?
7月28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集中发布10件人格权纠纷典型案例。在一起人格权禁令案中,一名3月龄婴儿被父亲私自从母亲身边带走并藏匿。母亲王某多次交涉未果后,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成功将孩子要回。
发布会现场(湖北日报通讯员 朱向东 摄)
王某与张某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2025年2月育有一子,孩子出生后一直由母亲王某照料。后双方感情不合矛盾激化,张某借探望孩子之机,私自将仅3个月、尚在哺乳期的婴幼儿带走并隐瞒下落。
2025年6月,王某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请求法院裁定张某立即停止侵害、告知婴幼儿具体位置并将其交还;禁止张某以任何方式干扰、阻碍其行使监护权。
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的抚养、教育、保护等身份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方式争夺抚养权。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既严重侵害了未成年子女的人格权益和王某因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又不利于哺乳期婴幼儿生理成长需求、损害孩子身心健康。
向张某释明藏匿行为的法律后果后,其仍拒不送还婴幼儿,法院遂依法及时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要求张某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如实告知婴幼儿的具体住址,并配合王某送回婴幼儿。
“人格权禁令制度的目的并非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以及认定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而是在诉讼程序之外,为人格权保护提供一种更高效、更快捷的救济途径,如禁止跟踪、骚扰,禁止侵害姓名或名称等。”法官说。
本案中,婴儿与母亲的脱离时间越长,其生理和心理损害就越大,一般的诉讼程序难以满足紧急保护的需求。法院及时作出禁令,有效防止了损害扩大,迅速恢复了原有的监护秩序,展现了人格权禁令在婚姻家庭领域中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独特价值。
“家事纠纷要始终将孩子的健康成长放在首位,当未成年人的生存发展利益与成年人的情感诉求发生冲突时,法律优先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法院参照适用人格权禁令制度,有力维护了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在全社会树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鲜明导向,对于遏制抢夺藏匿未成年人乱象、引导公众理性解决家庭纠纷、营造关爱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氛围,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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